喀什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類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喀什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類項目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政府投資類項目指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項目,含使用扶持產業發展的政府補貼資金的項目和喀什經濟開發區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凡在喀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屬于政府投資類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項目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發展改革和經濟促進局、財政局參與竣工驗收。
第六條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或者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辦法第六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 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竣工驗收情況在喀什經濟開發區網站(www.y91357.cn)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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